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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关于患者近亲属能否医疗决定主体(即使是辅助作用)的争论由来已久。相关医疗规定和医疗实践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虽然有争议,但是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患者近亲属可以作为医疗决定的主体之一,而且其在医疗决定中起辅助角色,其性质处于“补充地位”。持主流观点的学者在论证患者近亲属行使医疗决定权的合理性时,主要从家庭伦理基础、东方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亲属利害关系(现实可行性)以及现实必要性等方面作了论证。然而,这些论证只是将焦点放在患者单方的权益保护上,而忽略了患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医疗制度和医疗实践中,患者近亲属在患者的医疗事务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也绝非仅仅是辅助角色。患者近亲属在现实中行使医疗决定的情形是复杂多样的。患者近亲属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医疗决定,成为医疗决定中的主体,不仅表现在辅助患者实现其最佳利益方面,还表现在患者近亲属为了保护家庭和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而作出医疗决定等情形。患者完全自主的观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理论的基础上的。而社群主义理论的兴起正是对自由主义的反思。患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医疗决定息息相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患者近亲属的利益都是次于患者的利益的。患者近亲属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医疗决定权,一定程度上制约患者自主权。患者近亲属在医疗决定中有自己独立的主体地位,必须被重新定位。这也是社群主义理论的本质内涵之一。基于患者医疗事务的涉他性因素,应该以医疗费用的支出对其家庭和近亲属的影响程度和患者治愈可能性大小为根据,将关涉患者和其近亲属医疗决定的情形进行整合分类。具体如下:第一,医疗费用的支出对其近亲属正常生存影响较小的医疗事务;第二,医疗费用的支出对其近亲属正常生存影响重大且患者基本无治愈(生还)可能性的医疗事务;第三,医疗费用的支出对其近亲属正常生存影响重大且患者治愈(生还)可能性较大的医疗事务。在第一种情形下,赋予患者独立的医疗自主权,让患者自己决定自己的医疗利益,无可厚非且理所应当;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使患者有医疗自主能力,在赋予患者医疗决定权时,有必要赋予患者近亲属参与医疗决定的权利,并可以最终动摇否决患者的决定;第三种情形下,患者有完全的医疗自主能力,在赋予患者医疗决定权时,可以赋予患者近亲属参与医疗决定的权利,但不可以否决患者的最终决定。医方作为医患关系的主体,在医疗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基于众多因素的考虑,除非法定医疗紧急情形下,其不宜作为医疗决定的主体,只能充当建议者角色。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将患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影响因素之一,赋予患者近亲属在医疗决定中独立的主体地位,以改进立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