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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无效婚姻规定仅可见于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且规定大多从婚姻无效的实体方面进行规制,极少存在程序法的规范。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相关设计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零星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虽针对婚姻无效案件与其他案件之差异在诉讼程序上作出相应的区分,但规定零乱混杂,体系紊乱,缺乏具有良好的适用性的制度安排。且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往往简单地套用普通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则,罔顾其公益性之特征,致使职权主义原则无处施展;抑或机械地直接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处理,忽略其争讼性之存在。兼具争讼性和公益性之特点的婚姻无效案件,在诉讼程序的制度安排上理应与普通财产案件有所区分,也应与其他身份案件有所差异。故应厘清婚姻无效案件之性质,确定婚姻无效案件适用之合适程序,以期对我国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发展有所助益。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婚姻无效案件的性质。主要是确定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区分标准、对婚姻无效案件争讼性之表现和公益性之体现等进行分析。从案件有无争议等来判断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诉讼案件争讼性明显,关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也注重程序保障;非讼案件的争讼性更多涉及对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确认,追求诉讼效率,再对比分析婚姻无效案件争讼性和公益性之特征,得出婚姻无效案件属于诉讼案件的结论,作为全文论述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现状与缺陷。通过分析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立法现状,发现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中没有与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相对应的程序规则;通过分析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适用之司法现状,也即分别从适用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情况分析,发现适用诉讼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更好操作,且在实践上都与我国现行情况具有一致性。进而分析我国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缺陷,如错误适用非讼程序无法解决婚姻无效纠纷,阻碍当事人寻求救济之途径,职权主义缺位等。第三部分是婚姻无效案件适用诉讼程序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立法的缺位和司法实践的混乱致使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确定尤为必要。从适用审理程序的司法现状发现婚姻无效案件适用诉讼程序的效果最佳,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强度较大。再者借鉴域外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来论证婚姻无效案件适用诉讼程序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之完善。针对我国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司法实践情况,尤其是审理程序适用之混乱现象,提出应以诉讼程序为基础程序构建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正视法院职权干预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之效用。主要从规范当事人称谓及引入检察机关,加强职权干预,允许当事人上诉和再审等方面上提出完善之基本构思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