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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作为非物质性贿赂的典型代表,在现实生活中极其普遍,它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种权色交易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其诱惑力和危害性甚至已超过财物贿赂,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尚且没有看到有关“性贿赂”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这种行为日益泛滥,犯罪分子日益猖獗,造就了数不清的好色官员,激起极大民愤。因此,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尽快将“性贿赂”入罪以完善刑法、惩罚犯罪。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不能将“性贿赂”犯罪化,于是关于“性贿赂”应否被纳入刑事立法就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性贿赂”有着不同于财物贿赂的独特性,行为隐蔽、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并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因而,在司法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包括定罪和量刑方面遇到了很多的难题,本文针对这些难题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对策,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使“性贿赂”入罪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