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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指在人民法院的法官或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或审判员在调解过程中并不能强制左右调解的结果,但是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必须进入法庭审判的环节,由法官或审判庭进行判决并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审判是调解失败后必经的相对被动的过程,而调解是可以自主选择的相对主动的过程。法官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一名引导者的角色,试图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调解。已有研究表明,法庭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态度对案件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社会心理学研究中,信息、时间等因素影响着态度改变。但是甚少有实证研究把两者结合进行探讨。Wall,Stark and Standifer(2001)认为,调解者应该使用什么技术,如何促进调解成功这些问题将在未来十年被进行广泛研究。1因此,本研究以法庭调解过程中的态度改变为研究重点,考查当事人对调解的内隐和外显态度,同时在此基础上,探究信息和时间因素对当事人态度改变的影响。
为此,本研究通过以下三个研究来验证假设。研究一运用外显态度测量问卷以及内隐联想测验,探讨被试对调解和审判的内隐和外显态度,以及何种态度对调解起作用。研究二由三个小实验构成,探究法律和情感信息对调解态度改变的影响。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时间对调解态度改变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
1.被试对调解的内隐和外显态度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呈现一定的独立性。外显态度上,被试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这种外显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事人面对与自己相关案件时的态度以及因此态度所产生的态度结果——诉讼请求。法律专业被试与非法律专业被试的外显态度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内隐态度存在显著差异。
2.当呈现正面法律信息时,诉讼请求与调解请求之间的差异显著,而诉讼底线与调解底线之间的差异亦显著;当呈现负面法律信息时,诉讼请求与调解请求之间的差异显著,诉讼底线与调解底线之间的差异不显著;当呈现双面法律信息时,诉讼请求与调解请求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诉讼底线与调解底线之间的差异也不显著。被试的调解请求改变程度在呈现正面法律信息与呈现负面法律信息之间差异显著;被试的调解请求改变程度在呈现负面法律信息与呈现正负双面法律信息之间差异亦显著。被试的底线改变程度在呈现正面法律信息与呈现负面法律信息之间差异显著,被试的调解底线改变程度在呈现正面法律信息与呈现正负双面法律信息之间差异亦显著。
3.当呈现正面情感信息时,诉讼请求与调解请求之间的差异显著,诉讼底线与调解底线之间的差异不显著;当呈现负面情感信息时,诉讼请求与调解请求之间的差异不显著,诉讼底线与调解底线之间的差异也不显著;当呈现双面情感信息时,诉讼请求与调解请求之间的差异显著,诉讼底线与调解底线之间的差异不显著。被试的调解请求改变程度在呈现正面情感信息与呈现负面情感信息之间差异显著:而呈现负面情感信息与呈现正负双面情感信息之间差异亦显著;被试的调解底线改变程度差异并不显著。
4.时间压力与时间间隔对当事人的调解态度并不产生显著影响。调解条件改变程度与底线改变程度均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时间压力与时间间隔之间交互作用不显著,组内差异与组间差异均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