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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关乎国家国计民生的问题,近年来在行政法学界开始成为关注的热点。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及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都对社会保障体系未来发展提出了要求,可见未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朝着逐渐完善和体系化的趋势发展。社会保障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本文采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这一提法是基于强调其行政给付的属性、区别于其他学科领域中讨论的社会保障的考虑。本文以行政给付理论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背景,文章重点围绕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展开,对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了梳理,强调了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的性质在于政府责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在于政府责任的确立,政府责任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正当性的法理依据之一;此外,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立法现状中政府责任机制的缺乏与混乱、实践层面政府责任缺位现象均层出不穷,要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价值重构中需要强化政府责任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中也需要加强政府责任的监督机制。第一章介绍了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的内涵、性质、基本特征和历史沿革,以突出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中政府责任确立的过程及内涵。第二章则重点讨论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制度的法理依据,并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社会保障中的必要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对政府责任等法理学上的价值及原则,并立足于行政法学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辅助性原则、以及正当程序等原则进行构建,具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第三章选取中国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制度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从制度背景、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对现行立法体系进行梳理,并选取个案对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反思,指出立法中政府责任机制的缺失和实践中政府的缺位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第四章则结合行政给付理论学说和立法实践,试图从价值重构及完善目标两个方面提出对中国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思考,从强化政府责任观念及制度机制等几个方面对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