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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地球三大资源之一,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森林除了为人类提供木材、能源、林副产品外,还具有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释氧、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景观游憩等多种功能。但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特征,很难通过有形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也不能给森林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带来经济收益。因而人们偏重于森林的经济价值,忽视其生态价值,造成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以致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
生态效益补偿是 20 世纪 5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所尝试采用的一种经济解决手段,在平衡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研究探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实现江苏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在分析国内外森林生态补偿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概念及内涵,从环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可持续发展、产权、法学等理论,探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为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与对象的确立、补偿标准及补偿途径的选择提供了系统的理论依据。
根据江苏林业发展的特点,本文对2005年江苏森林生态效益进行了价值评估。结果表明,江苏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效益为203.17亿元,平均每亩森林生态效益为1380.2元,是木材价值的13.84倍。其中森林涵养水源80.08亿元、固土保肥56.92亿元、固碳释氧28.65亿元、净化空气34.12亿元、保护生物多样性1.13亿元、景观游憩2.27亿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效益总量巨大,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意义重大。
考虑到补偿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省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文提出了在省域内分等级分阶段实施不同补偿标准的构想,并运用熵值法对江苏省城市环境竞争力做了综合评价,最终划分三个等级五个阶段的补偿标准。最后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思路、补偿原则、补偿途径和政策保障四个方面探讨了完善江苏省森林生态补偿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