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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领域,由于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确定的,所以很多已不适应现阶段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原则已经确立起来,也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更是职业教育能够发展壮大的保证。但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与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法律机制还不够健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缺乏达到具体操作、真正有效实施的规范和配套细则。无论是法律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都十分单薄,其至缺失。尤其是以已经跟不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脚步。所以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并将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立法科学性的同时,克服用语空泛、原则性规定多、单纯追求法律体系在形式上或逻辑体系上的完美的弊病,突出其可操作性。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典型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发展的历程以及法制化的特点,通过比较分析,提炼出其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发展的特殊和普遍经验,并进一步研究这种经验对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启示作用,从而改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落后的情况,使之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要求和需要,真正达到依法治教。实质上,美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为其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以其法制的规范和完善为主要特点,对法制教育坚持不懈的探索,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断更新和确定,普适性和针对性并存,这都为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立于世界先进地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法制化的内容和形式不但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极其有力的保障,也是实行有效管理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德国确立“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的同时建立起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的“双元制”是全世界探索“校企合作”模式用以借鉴的模范案例,其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伴随着重要法规的诞生或更替,法制化的发展成熟才是这种模式能够成功的法宝,这对于我国“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指导性的意义和作用;日本职业教育立法有着鲜明的特点:即有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强调以法治教,通过立法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法规灵活有度并适时修正、法律条款翔实、责任明确、罚则具体。本文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于1996年颁布实施,而当前,我国也正在贯彻《职业教育法》。它是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象征和保证,也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大法,但是却一直没能够以其为中心形成真正的法律体系,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职业教育法》中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都很难在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活动的具体开展中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细致全面的实施。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进程中也忽视了对保障我国职业教育顺利实施的法律环境的完善。无论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结构、法律体系,还是从与时俱进和具体实施措施等一系列因素来看,我国的高等职业法制化发展和完善的进程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内部目前只有《职业教育法》这一部基本法,不但对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很多问题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法,而且对我国整个职业教育事业并没有提供具体而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支撑,缺少相关的配套法规。本文分析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加大职业教育立法客体的可操作性与适时修正、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程序的规范与健全、提高职业教育立法主体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建议,从而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综观各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史,其实更是其教育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律作为一种强制干预手段,有力地调节着各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背景、本论文写作中的难点、创新点,以及论文结构安排。第二章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现状进行分析。第三章通过比较研究西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试图探讨美、德、日三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对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的启示。第四章试图提出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具体对策。结论部分对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