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向现代社会迈进,20世纪初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也相继在中国显现,加之中国改革的特殊性,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面对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此类现象而不知起诉、不敢起诉、无力起诉、不愿起诉、无人起诉的案件,目前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法和途径。此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而构建民事公益制度的障碍就在于其适格原告的认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已经率先成功提起了多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始了探索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之路,但学界对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却持不同意见,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也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就从理论基础、比较优势、司法实践三部分入手,论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根据。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论共有五个部分,序言通过问题的提出、目前公益诉讼现状得出亟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列举了检察机关的事先探索取得的成就,针对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及学界上的肯定论与否定论相持不下的情况,得出确立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十分必要的结论。结论部分得出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在制度上完善检察机关参与起诉的方式和原则,必能推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前进,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理论基础和优势。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这一部分通过罗列目前学界关于诉讼适格理论的四个观点:诉讼实施权理论、诉的利益标准、诉的担当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再论证检察机关分别符合上述四个理论,可以认定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取得民事公益诉权的法理基础,同样罗列学界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理基础的四种学说:公益说、干预说、监督说、公益说和广义监督说的结合,评述四种学说的优劣,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应采用“公益说和广义监督说的结合”国之对“干预说”的部分采纳,是一个多元的法理依据整合。第三部分是对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观点的反思,总结了时下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些典型观点,针对这些反对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第四部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优势,首先总结了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这些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对优势,再通过回顾历史发展阶段中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规和实践,证明我国传统的监督理论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提供了历史合理性依据,最后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益诉讼制度中对检察机关原告地位的认定,证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广泛的域外经验可以借鉴。最后一部分是地方检察机关探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先总结了地方检察机关探索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如制定试点探索性文件,建立公检法协作执法模式,增设环保法庭等做法,其后列举了地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五个典型案例,并分析得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需要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