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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在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施导致受益人被迫受领不符合其主观意愿或经济上计划之利益的行为。研究强迫得利对充分尊重受益人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立法和学说在认定得利时均未将受益人主观意愿纳入考量,导致实务中出现的受益人受领不符合其意愿和经济计划之利益的情况时常被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往往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和不公平的结果。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研究、文献综述等多种方法,对强迫得利以及受益人主观意愿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个人观点:应当对强迫得利中受益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实质性考察。具体而言,可以借鉴比较法中创设主观贬值原则的先进做法,并以无争议得利原则、自由接受原则和被告选定原则对其适用加以限制。全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数个判例,指出在认定得利要件时,对受益人主观意愿的忽视会导致错误处理,有违作衡平思想,因此全面研究强迫得利的法律构成、得利的认定和限制、以及强迫得利与其他制度之界分等,并强化对受益人主观意愿的实质性考察是极为必要的。第二部分在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当在认定得利要件时借鉴英国法的做法,引入主观贬值原则,并通过适用无争议得利原则、自由接受原则和被告选定原则,防止滥用主观贬值抗辩的情况。第三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利益认定的比较,提出应当对强迫得利中利益的范围进行限缩,限制受益人在受领货币、受领未改变原状态之物、受领不可否认的利益以及受领可以预见的必要支出这几种情况下不能主张强迫得利。第四部分在确定强迫得利实施主体的基础上,着重论述受益人主观意愿和受损人主观状态两个方面。将强迫得利的实施主体限制在仅可由受损人的行为导致的范围内。明确强迫得利中的受益人主观上不愿意、不希望获得该利益,受损人主观状态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构成强迫得利。第五部分结合案例将强迫得利与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制度进行区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