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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保护,通过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分析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重整债权保护制度,并对我国新破产法中的重整债权保护制度进行剖析,提出在重整制度中切实保护债权的建议。同时,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我国的重整制度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共分六个部分,除引言、结论外,第一章到第四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在文章主体部分中,第一章为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保护做了必要铺垫,第二章到第四章论述了在重整具体程序中如何保护债权。笔者认为,在具体程序中,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程序中的保全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到执行是整个重整程序的主体部分,也是最需要体现债权保护的程序环节。是故,文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围绕上述三个具体程序环节展开。引言。本文引言部分从新破产法的司法实践入手,结合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引出在重整程序中需要保护债权这一论题。第一章,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保护之基础。该章重点论述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基础、重整程序中债权保护之现实基础及重整程序中债权保护之理论基础。第二章,重整程序启动与债权保护。该章论述重整程序适用的范围、重整程序启动的原因和条件及法院对重整申请审查对债权保护的意义。本文认为,对重整程序的启动进行把关,是对债务人进行筛选,有利于对整个社会的债权做出一般性保护。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决定了债务人的重整能力,应当仅赋予涉及公共利益较大的债务人以重整能力;重整程序启动应当符合一般原因或特定原因,同时,还应符合“再建希望”这一条件;法院重在对重整的原因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辅助审查措施并可以采取相应的财产临时保全措施。第三章,重整保全与债权保护。该章着重研究美国的自动停止制度,包括自动停止的生效、期限、范围及对自动停止的救济对债权保护的价值。文中对自动停止救济中的充分保护原则和自动停止解除在保护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并做了深入的探讨。同时,该章还对日本重整保全中的债权保护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终,笔者对我国重整保全中的债权保护提出了建议。第四章,重整计划与债权保护。该章论述在重整计划制定、表决、批准和执行中如何保护债权。本文认为,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上应当多元化,尤其是应当赋予债权人或者其组织提案权;表决的分组应当兼具强制性和灵活性;表决规则应当符合债权保护的原则并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法院批准尤其是强制批准更应符合相应的债权保护原则并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执行重整计划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并赋予监督机构和债权人异议权和上诉权。重整计划是重整的关键和核心,计划的出台到执行无不与债权利益息息相关,尤其应加强债权的保护。结论。笔者在该部分对全文每一章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再次重申了重整程序中债权保护的各项原则、制度及其意义。基于重整程序中债权尤其是有担保债权受到限制,在程序的设计上应主动体现保护债权的思想,并且应当尊重债权人意思,实现债权人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