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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公益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和巨大进步。可以说,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救助的公益捐赠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公益资金被挪用、被侵占等,严重打击了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对我国公益事业的信心。对于公益基金捐赠行为,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在民事规范中也有一些规定可以借鉴和参考,但是在理论界以及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等存在很多争议。捐赠人作为提供捐赠资金的主体,与作为受赠人的公益基金会以及实际受益人的关系是否明确,决定了其权利的来源、性质以及行使状况。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捐赠人权利进行具体、细致的研究,而对捐赠人权利的研究不能脱离对捐赠法律关系、捐赠行为性质的研究。因此,本文从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公益基金捐赠的现实事例,具体分析了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以确定捐赠人权利的来源,并从理论上分析了捐赠人权利的性质,最后对捐赠人权利的行使方面进行了一定论述。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公益基金捐赠人与作为受赠人的公益基金会之间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的公益捐赠法律关系,捐赠人在将捐赠资金捐赠给受赠人基金会之后,其对捐赠资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基金会享有对该项资金的所有权,该项资金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但是,这并不说明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捐赠人可以依据其与受赠人基金会之间的公益基金捐赠合同要求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受赠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其必须将公益基金及其收益用于实现公益捐赠的目的,处分公益基金也必须按照公益目的进行。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是笔者详细论述了公益基金捐赠人的权利及其权利的基础,其二是笔者探讨并初步构建了捐赠人权利行使的途径,在论述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三项权利之后,还提出了捐赠人享有起诉的权利。本为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公益和捐赠两部分对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在分析了理论界对公益基金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二部分,对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作了具体分析,分析主要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论述作为受赠人的公益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并比较分析公益基金捐赠行为同普通民事赠与等相关法律行为的不同,在分析了捐赠人权利的来源的基础上,对公益捐赠法律关系作了一一分析。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述了公益基金捐赠人权利的性质,提出该权利是一种债权权利。并进一步从捐赠人、受赠人与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具体分析了捐赠人权利的内容。最后,从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方面对捐赠人权利的行使进行论述,并区分了作为捐赠人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与作为捐赠人群体行使权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