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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对于我国社会与政治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中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与改进。因此,本文在回顾村民自治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揭示出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原因展开剖析,最后提出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丰富我国村民自治的研究成果,并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本文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相关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查阅、历史研究、问卷调查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在回顾我国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以“解剖麻雀”的思想,重点调查剖析了泰安市卫驾庄村民自治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一定普适性的加强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对村民自治的历史回顾能为今天村民自治的现状提供一种历史解释。新中国成立前的乡村自治模式是以地方乡绅为核心的网络化结构。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开始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权力,并逐渐形成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催生了村民自治制度,并促使后者不断发展。在此过程中,我国村民自治也暴露出诸多不足之处。通过调研本文作者发现,卫驾庄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涉,致使乡村间出现附属行政化倾向,从而导致村民自治的削弱;二是村支部与村委会争权夺利,相互杯葛;三是宗族势力影响甚至操控村委会选举;四是黑恶势力渗透严重;五是贿选成风;六是村务管理不民主,干群关系差;七是上述问题的出现导致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政治冷漠。要想对症下药,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必须先对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本文认为致使村民自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压力型体制尚未解除,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蜕变为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自治因而受限;二是党政不分,村委会受到挤压;三是宗法观念复燃,村民自治遭遇毒害;四是相关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五是监督不力,《村组法》难以执行。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的四点对策与建议。首先,打开“村门”,加强与外界交流;其次,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乡村关系;再次,合理划分两委权限,理顺两委关系;最后是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监督与执行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