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蕴含了国家和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能够体现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承载了人类集体的记忆,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文物就成为了国家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的利用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为科学开展文物利用活动提供了理论指导。我国国有馆藏文物长期存在“利用不足”和“利用不当”的问题。合理利用国有馆藏文物,是传统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国有馆藏文物利用形式日益的多样化,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合理利用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解决现实复杂的问题。目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开发利用文物的过程中面临着主体模糊、利用方式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清晰、责任追究乏力等困境。对此我国需要适时对国有馆藏文物利用进行法律规制。以往学者对于国有馆藏文物利用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保护进行的,对于近年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从事的文创产品开发活动、博物馆数字化等利用活动的研究则较为缺乏。本文以国家文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为依据,说明国有馆藏文物利用的主体及其职责、主要方式的具体操作规则以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