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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环境侵权者追责,要求侵权者停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对其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损害赔偿,这一诉讼制度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行政方法和刑事方法之外的一条新的路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生态文明的进步以及公民法治思维的养成均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也激励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不断探寻这一制度完善的方向。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结案方式的选择适用,尤其是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程序的适用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适用判决和调解等方式结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有限调解”原则,但是上述条文未对调解适用的时间、范围、方式、限度等程序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调解的适用带来了相当的困难,亟待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立法或释法的方式对相关制度进一步加以明确。笔者认为,为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其价值,首先,应当从制度层面建立健全相关规则,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不同结案方式适用的范围、时间与程序;其次,应当强化法院职权,确立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尤其调解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再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与产生背景,从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研究个案的解决方案。本文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结案方式的实证研究这一题目展开,绪论部分主要探讨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结案方式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性梳理,并通过梳理找出当前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第二部分结合笔者供职的S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统计数据,进一步结合对两起典型案件的分析,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结合上文分析的问题,从加强法院职权、健全相关制度两个方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结案方式的完善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