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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一项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责任度,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或特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实现对合同的有效救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其核心在于基于民法的诚实信原则而构建起来的旨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特征在于对保护买受利益救济的特殊性。受罗马法的影响,该制度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继受,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已经变化了社会现实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形成了大陆法系近世民法上较完善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我国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合同法》中。本文在分析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基础上,旨在理清物的瑕疵担保责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特别是瑕疵担保责任是相对独立于违约责任还是合于违约责任。通过考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法中的历史变迁,比较各个国家在买卖的物存在瑕疵时设定了不同的规则。在探讨我国在立法上是否承认独立于违责任之外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同时,对“相对独立说”、“责任竞合说”和统合说”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崔建远和韩世远两位教授的观点进行细致研究,论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缘起与发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源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受罗马法的响,吸收和借鉴了罗马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化。此外,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英美法系中相关制度也有类似之处。我国古没有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1999年的《合同法》颁布之前,相关的法也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颁布后,将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统进了违约责任。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学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传统上有法定责任说与债不履行责任说两种观点,由于债务不履行说适用范围更广,因此为法院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根据,更具有优越性。我国《合同法》出台后出现了崔建远教授主张的“责任竞合说”和“相对独立说”和韩世远教授主张的“统合说”等观点,而这其中又以“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的争论最为激烈。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探讨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得出结论:我国《合同法》已经实现了违约责任对瑕疵担保责任的统合,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违约责任而具有了违约责任的一般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所争论的焦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了,批判了“相对独立说”的不合理性,认为“统合说”顺应了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第四章通过分析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现状,总结了现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进而促使其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功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