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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政治格局中西方强国对别国惯常推行的一类政治手段,贸易制裁行为屡见不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各国之间的经贸关联早已形成一张纠缠不清的大网。在此背景下,贸易制裁日渐变成国家推行对外政策的重要途径。贸易次级制裁便是在贸易制裁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而来。发出制裁者必须在国际贸易布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致其一国贸易政策的改变足以牵制别国贸易势头的发展。虽然这种制裁手段对制裁发出者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地位要求甚高,对发起者国内贸易市场牵连深广,但其仍凭借成功率高、见效快的特点深受美国等制裁发起国的“宠爱”。客观来讲,虽然这种制裁手段确实对被制裁方的贸易市场造成巨大震荡。但是,与此同时,其正当性在各国法学界也饱受非议,对美国外交策略来讲也是一个及其不利的因素。考虑到贸易次级制裁的这些不可忽视的特征,即使美国等惯于实施经济制裁的西方国家特别青睐这一政治手段,在制裁实践中他们也必须谨慎行事。最近一年,美国制裁中兴、华为的事实持续发酵,这又掀起了一轮新的对经济制裁的讨论热潮。尽管中国不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直接进行经济制裁的直接目标国,但是时代在改变,国际贸易格局也在发生巨大变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因为美国等国家的贸易方面的次级制裁行为蒙受损失。有别于直接经济制裁的是,次级制裁之制裁对象由直接被制裁国蔓延至和该国开展商业活动的别国国民。我国受制裁的例子层出不穷,中兴、华为、珠海振戎、长城工业等诸多企业皆在受罚之列。我国贸易在世界贸易格局发展中已势不可挡,国企、私企等走向国际的步伐也愈加铿锵,其经贸伙伴更是分布全球。贸易步伐走得快,但更要稳。部分企业或是因不熟悉实施经济制裁国家的制裁政策而被“误伤”,或是被巨大的贸易利润吸引铤而走险,最终都被卷进次级制裁的“旋涡”而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此外,在“一带一路”的贸易规划下,国内企业可能会因与规划战略中受国际直接制裁的“敏感对象”发生商业牵连而遭受贸易次级制裁。而且,从目前美国实施制裁的倾向来看,我国的“一带一路”合作对象极有可能在未来受到美国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有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深入研究美国等经常实施经济制裁的国家的制裁法律和制裁实践,以期更快、更有效地提出中国政府以及企业应对美国贸易次级制裁的措施。这也是从一个侧面助力我国海外贸易拓展政策。目前国内企业在走出国门做生意前并不能很好地对西方强国的经济制裁政策做出准确判断,更不能在事前做好充足的合规准备以预防西方国家的贸易次级制裁行为。中兴通讯被制裁就是摆在眼前的血淋淋的例子。中美贸易战正如火如荼,制裁将是美最有利的武器之一。故,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贸易次级制裁行为进行国际法研究,以努力为中国企业提供有效应对贸易次级制裁的建议,希望我国企业吸取教训,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顺利跨出国门。本文写作目的为,对美国贸易次级制裁行为进行国际法理论层面的研究,并结合美国制裁中兴的案例对其尝试开展实证研究,以期对这种行为有更为客观、具体的认识,同时也为我国应对美国贸易次级制裁的研究提供助力。首先,文章对美国贸易次级制裁进行概述,包括其概念、主要特点以及美国进行国际贸易次级制裁的原因和目标。其次,文章以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制裁伊朗系列法案为例,对其贸易次级制裁法律法规展开研究。第三,文章将美国的域外管辖行为所依据的国际原则逐一展开论证。第四,文章对中兴通讯制裁案进行案情梳理及特点分析,以期以此为立足点尝试开展美国贸易次级制裁实证研究,并分别于企业、国家两个层面对我国给出防范次美国贸易次级制裁建议。本文的主题和讨论的内容较为实用,同时它也是我国在“一带一路”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更是最近中美贸易战背景下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所以研究价值较高。在内容上,文章借鉴了各方对于次级制裁的应对手段,希望对我们国家在应对美国贸易次级制裁方面有一定帮助。目前我国在应对次级制裁尤其是贸易次级制裁方面还在探索阶段,且实施次级制裁的国家的制裁政策还在不断发展中,所以想要仅凭当下的理论研究以及案例研究就为我国企业提出一套完备并切实可行、万无一失的反制裁方法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程,所以本文可能存在论据不够充分、提出的方案并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的实践情况等不足。首先,本文以《赫尔姆斯-伯顿法》和《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等法案为例,对美国实施贸易次级制裁所依据的国内立法进行分析,以期对其贸易次级制裁立法有更为实质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凭借其美元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和在经济、军事、科技方面的实力在贸易领域中频繁实施次级制裁政策。次级制裁显然成为美国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以助其实现经济、政治和外交意图。《赫尔姆斯-伯顿法》以及《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等系列法案都是其为推行贸易次级制裁政策而配套颁布的法律法规。就在2018年5月,美国公开退出“伊核协议”,并将继续开展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措施,随后又向世界发表声明称,从11月4日后将反对所有国家与伊朗开展石油经贸往来,违反政策的国家将会和伊朗一样遭到惩罚,这种宣示表明,美国或会持续向全世界挥舞起贸易次级制裁的大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美国的贸易次级制裁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透彻的理解与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美国国内贸易次级制裁相关立法内容上繁琐详尽但同时又有许多仍待解释之处,这对于我们这些可能会成为贸易次级制裁对象的国家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其次,美国贸易次级制裁进行域外管辖所依据的国际法原则之合法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需要研究的议题。在美国贸易次级制裁的各种实例中,大多数是针对别国企业的商事行为进行管辖。从领土层面来说,这显然超过其本国主权应该涵盖的统治范围。而在国际社会上一国除根据其国家主权应有之意在疆域内有管制权力,有时也可引用特殊管辖权原则获得对别国个体及其行为进行管制的权力。如,根据属人管辖,一国可以对身处别国的本国国民或本国注册的企业进行管辖;而根据效果管辖,一国可以对虽发生在别国但是却对本国产生影响的行为进行管辖。本文讨论了这些特殊管辖原则在美国管制别国个体及其行为时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分别从美国的法律实践及国际社会对其实践的态度两方面进行论证。鉴于全球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关联的愈加紧张,似乎各国均有合理理由扩张本国管辖权。在此背景下,如果彻底反对一国开展域外管辖活动,这显然是违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更何况,就贸易次级制裁措施本质而言,其具有干预别国经贸之特性,所以实施制裁国家的管辖权就会愈加膨胀。但是,在遵循各国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的前提下,这种权力膨胀显然应当被加以限制,属地原则仍应作为实施管辖权的首要原则。毕竟,保证他国领土主权的完整是不能违反的根本准则。尽管综合考虑属地原则与其他管辖原则是被国际社会所允许的,但这种妥协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内心认同与承认。从本文论证可知,在开展域外制裁行为时,美国对文中所列举的例外管辖原则的解释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尚未在各国间达成一致。最后,本文还结合美国制裁中兴的案例对美国开展贸易次级制裁的实践进行探究。美国对中兴通讯的制裁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2016年至2017年间,美国称中兴通讯严重违反该国出口限制法规,因而对中兴通讯作出一系列处罚决定;第二阶段是2018年间,作为此案的延续,美国商务部以“欺骗、虚假陈述、一再违反美国法律”为由,宣布将重启对中兴通讯及其子公司的制裁禁令,双方又因此进行了一系列交涉。中国企业屡屡遭受贸易次级制裁,这与企业自身合规做的不到位或者说是事前制裁风险防控不足有着重要的关系。同时,由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沿线贸易合作伙伴常常面临美国的单边经济制裁,这也使得我国极易成为美国贸易次级制裁对象。为了反转这种局面,文章结尾处,本文建议从企业自身合规以及国家的反次级制裁立法两方面来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贸易次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