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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有其优势,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刑事和解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与不足,随意运用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甚至可能造成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这就需要通过设计尽可能完备的制度加以克服。研究实践中的刑事和解现象,我们还会发现目前各地的做法的确缺乏统一、法定的适用模式和程序,有些做法甚至超出了现有法律框架且缺乏合理根据。本文在对刑事和解进行深层剖析的基础上,对其价值选择、责任性质、适用范围的框定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通过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实跋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
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的解读。本部分简要阐述了刑事和解的涵义和理论依据,并通过和相关概念的辨析,区分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第二部分:刑事和解的历史渊源。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少年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被认为是世界上应用刑事和解的首例。但事实上刑事和解在此前的历史上已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也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三部分: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本部分从现实层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论证了刑事和解对以刑罚作为刑事纠纷的单纯解决方式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的弥补。刑事和解制度整体作用的发挥应以能否实现刑法的价值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刑事和解的价值应当体现在公正的价值;效率与效益的价值;利益恢复价值。
第四部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刑事和解尚未制度化的情况下,刑事和解不能泛化,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才是可行选择。如何在有限范围内使刑事和解的正面效果最大化并尽可能规避其负面效应,需要不断规范其运作机制直至其制度化的形成。本部分通过对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赔偿范围和程序范围进行分析,为立法层面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提供参考。
第五部分: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本部分探讨了刑事和解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障碍与可行性分析,刑事和解模式的选择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