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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获取途径比较广泛,信息之间的相互交流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其中政府信息作为信息来源的一种方式对我国公民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政府公开的相关信息可以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涉及到与经济相关的信息能够给社会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信息公开的意义如此重大,为了能够保障公民及时的获取到政府信息意义重大,因此,制定相关的救济措施显得非常重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救济制度在我们看来意义重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争讼标的是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由于有些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政机关不应当予以公开,在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不能像受理普通的行政案件一样,比如进行开庭审理等,否则很容易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泄露。法院应该如何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以及做出何种判决比较合适,在我国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篇幅有限,笔者这篇文章仅仅就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审理方式和判决方式进行研究,并且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健全,相应的配套救济制度也比较完善,其中,制度比较健全的是美国,在美国对于情报自由诉讼规定了秘密审查制度,为了顺应国情的需要欧洲很多国家都有了自己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不同的省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上海、广东、北京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虽然出现的案件比较多,但是由于我国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备,此类案件多以原告败诉结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步晚,在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研究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关注和重视,在广泛的研究和不懈努力下,取得了非常有价值的成果,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了初步的制度。本文正文主题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的一般理论研究,介绍了行政诉讼审理方式和判决方式。第二部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审理方式和判决方式的特殊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第五分部介绍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