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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行政委托制度已成为其公共行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行政任务日益繁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强化行政施行效果,行政委托涉及范围不断拓大,组织或个人接受委托并行使行政职权的现象日益常见。可见,行政委托制度在我国社会管理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的行政委托实践中委托主体与被委托主体之间并没有呈现出和谐互动的良好局面,而是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被委托主体行为权限不明使得难以将责任归于被委托主体;行政委托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使得责任追究时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二者相互推诿;被委托主体责任种类的不明确以及责任追究方式的非法律化;被委托主体并非直接的责任主体导致对其责任承担的监督不力。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可见,完善行政委托的相关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司法指导意义。本文运用比较、辩证的分析方法,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委托主体承担责任后,行政委托内部责任追究时所涉及问题的解决思路进行了综合阐述:首先,以统一的法律明确委托权限;其次,订立书面的行政委托合同固定委托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再次,明确被委托主体的责任承担种类以及具体的承担方式;最后,加强对被委托主体责任承担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委托主体上级机关的监督。另外,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我国行政委托制度中被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有关行政委托制度的实体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以后完善行政组织法时,应当对行政委托的基本原则、委托主体、委托对象、职责权限以及委托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明确行政委托的相关程序性规定。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委托制度的程序予以全面规定。并且在相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迫于现实的需求,最高行政机关应及时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行政委托的主要问题予以整体性的规定,以切实避免行政委托实践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不合法现象的屡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