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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的条款,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自愿将其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财产赠与子女的一种书面约定。该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重要内容,通常是以婚姻关系的顺利解除为目的,其隐含着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此类赠与条款兼具身份和目的上的特殊性。同时,此类条款包含一定的道德义务属性,因此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合同,不得适用赠与合同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当事人在解除婚姻的目的达到后,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子女的赠与。这既违背现代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有可能对受赠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同时,还可能催生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该类条款达到短时间内迅速离婚的目的,随即撤回承诺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其兼具身份和目的上的特殊性,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可能会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形成负面的社会效应;但是,出于平衡赠与行为中的权利义务的需要,赋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人在特定情形和期限内的撤销权,仍有必要。本文以案例导入,对目前学界存在的有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之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的不同学说进行分析比较,最后,指出在目前制度下,该赠与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及解决之道。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裁判案例进行案情简介并总结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分析目前学界对该赠与条款性质认定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了“一般赠与说”、“附条件赠与说”、“基于身份关系的赠与说、“第三人利益合同说”,并一一作出评析。第三部分,考察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域外立法例,选择日本、台湾、德国等典型国家或地区,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规定,为解决对子女赠与的问题提供参考借鉴。第四部分,总结该类赠与条款在实际适用中可能遇到的困惑:包括不同类型的赠与子女条款被混用;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得不到保护;请求变更或撤销赠与的适用情形过窄;子女是否有权请求履行赠与条款尚存争议;对赠与子女条款的道德义务性解释不一。对这些问题,本部分逐一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准确界定赠与条款的类型;明确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增设请求变更赠与条款的规定;赋予子女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权;对具有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做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