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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世界中,人类常规的记忆模式和记忆技术水平大多不能让历史成为永恒,遗忘通常让人们感到遗憾。但在互联网世界里,电子设施的记忆能力正在以势不可挡的速度变强,人类遗留下来的历史信息存在的时间会长到难以想象。光彩夺目的回忆当然会令人不舍遗忘,但如果曾经不堪回首的往事还依旧徘徊在公众的视野中,就会令人感到尴尬了。今天的互联网环境中,人们更多的想要自己的不堪旧事随着时间慢慢蒸发,被遗忘权就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被遗忘权是一种新权利,其出现引发了国内学者很多的思考和探究。被遗忘权与现有法律中的“通知——删除”权似有相同却大有差异,它是个人对自己在网络上公开的不良且陈旧的信息要求删除的权利。被遗忘权具有人格权属性,是网络环境中信息自主的体现,虽然它对个人隐私也有一定的保护,但应该归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该权利的权利主体是信息主体,是指其身份可以通过某种手段进行识别的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删除或断开链接义务的一方。权利内容是信息主体具有的权利及信息控制者承担的义务。被遗忘权的起源虽然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但真正发展到实践中,要从欧盟2014年“Google诉冈萨雷斯案”算起。在此之前,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规中关于“被遗忘权”的制度规范也经历了多次的修改。欧盟作为被遗忘权激进派,更注重保护个人信息,认为被遗忘权涉及到人格尊严,应成为基本权利;而美国则认为言论自由是保障商业自由的基本价值,被遗忘权会对其新闻自由产生限制。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之后,Google公司成为了审查删除个人数据请求的重要一环。从欧盟近年被遗忘权的实施中引发的问题来看,信息自主不仅仅是美国所忧虑的问题,实践中也会引发信息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Google作为审查删除信息的决策者,也受到了对其公平性的质疑。由欧盟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经验可知,我国如果要引进被遗忘权这一制度,可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作为着力点,为前者提供体系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