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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泄密、窃密事件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极大损害,原因除了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淡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外,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保密法律程序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这些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作为指导我国开展保密工作的专项基本法律,1988年颁布实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在实施了二十多年后,早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导致我国保密工作中出现许多问题,如定密随意混乱、解密无序、保密管理松懈、监督乏力、责任追究困难等等。而2008年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激发了人们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迫切愿望。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0年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针对我国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噬需解决的问题设置了相应的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保密法律程序,使得其在程序性和程序度上都得到了明显增强,变得更加具有系统性、规范性。那么,这部新法是否就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实现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顺利衔接;它所规定的保密法律程序规则是否还有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存在某些漏洞;如果有的话,如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这些就是我们在研究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时所要梳理和分析的主要问题。因此,运用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新《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现行保密法律程序进行分析,从程序性和程序度上对构成现行保密法律程序的程序规则群进行考察,指出其成就,找出其存在的漏洞,并借鉴国外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保密法律程序中有益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对其进行完善,不仅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也有即时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