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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退休金的退休制度,这与企业职工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也俗称养老制度的“双轨制”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一现象已逐渐引发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已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改革又关系着我国三千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在一定意义上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保障事业单位养老改革顺利进行。因此,本文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的研究既属于热点问题,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对事业单位养老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归纳梳理,并指出现有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跨学科研究了在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中所涉及的社会学、经济学与法律交叉的内容;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德国、瑞典、新加坡和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的内容,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定提供借鉴作用;最后提出了对我国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该部分介绍了建国以来不同时期我国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历经的分分合合。第二部分,笔者就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退休的条件、养老待遇、财政负担等方面分析了退休制度的特点。提出现行退休制度导致了社会公平难以实现、人才流动呈单向性、国家财政负担压力较大以及事业单位内部资源合理配置受到影响的问题。第三部分,笔者就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分析。包括从法社会学、法哲学、法经济学三个角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且对2008年国家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今后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笔者对四个国家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归纳分析,包括最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推行“名义账户”的瑞典,独具特色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及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智利。通过对四个国家不同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实现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借鉴作用。第五部分,笔者在前文系统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既从宏观角度构建自上而下完善的法律体系,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确立养老保险的筹资和计发方式、完善基金投资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等。促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为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借鉴及建议,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并为社会公平的实现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