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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一中非常典型的聚众犯罪,而且是一种多发、高发的聚众犯罪,这类案件往往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犯罪又因为涉案人数众多、作案现场混乱,造成的后果可能超越聚众斗殴罪规定的轻伤的一般情形,而发生重伤、死亡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形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的方式,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加以处罚,但具体哪些主体适用转化并未作规定。这样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确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如何判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方面及其在转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各自斗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成为了聚众斗殴案件认定的难点和重点。加之,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对转化定罪条件也存在个案认识分歧,从而出现了全部转化与部分转化两种情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准确适用。因此,笔者通过实际案例,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转化理由及构成要件入手,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共同犯罪理论、想象竞合犯理论,分析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定罪的前提条件,为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提供有价值的借鉴,以寻求聚众斗殴中转化定罪、量刑在法律上的准确适用。论文全文分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撰写了本论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议的问题概述。第二部分分析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理论基础,结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想象竞合犯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共同犯罪等理论,就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犯主体的认定阐述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是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法律适用分析,就如何确定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犯的主体范围作以分析。第四部分提出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处罚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在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主体范围界定及转化犯定罪量刑处罚等方面做详尽的论述。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采用想象竞合犯理论更适宜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而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定罪的规定。因为想象竞合犯概念可对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进行完整充分的法律评价,才能更加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