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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迷信刑罚的威慑作用、重视刑罚功能的观念依然严重,实现刑事责任方式过分依赖刑罚的适用。这种观念的根深蒂固导致我国刑罚体系过于单调、存在严重的结构缺损现象,也不能有效地反应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的诉求。然而,非犯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良性趋势,我国刑法在这种大背景下亦该作出应有的响应。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较为理想的刑罚替代措施,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罪,不但能满足传统的报应刑思想,还能有效地预防犯罪、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论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分析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定义和立法现状。从定义来看,非刑罚措施是规定在刑事法律或相关规定中,有权机关直接适用或建议适用的主刑、从刑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就立法现状来看,非刑措施在国外立法例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被广泛适用的非刑措施可以为我国构建非刑罚处罚制度时引用、借鉴。第二部分重点阐释了非刑罚措施的理论基础。非刑措施的理论基础是论文的重点分析的内容,也是我国实现建构非刑制度来丰富刑罚体系的理论指导。综合起来,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五方面的强大优势。首先是契合刑罚目的实现的要求;其次,符合刑罚经济性的要求;再次,吻合刑罚个别化的思想热潮;第四,满足刑法契约化的要求:传统观念将刑法视为维稳、保障其它法律实施的最后屏障,主要体现的是刑法的工具价值,刑法契约化作为一个新命题,赋予刑法更多新的使命,为非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第五,刑罚系统多元化的要求为非刑措施提供了制度需求空间。第三部分阐述了非刑罚措施的性质与目的。不论是传统的观念,还是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字面含义都承认非刑措施的非刑罚性质。该部分的创新之一在于,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从刑罚性与非刑罚性两个看似“背反”的角度探讨了非刑罚措施的性质,得出“背反”的两种性质在非刑措施上具有统一性。我们认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属于广义的刑罚措施,通过对刑罚目的的辩证阐释,笔者将非刑罚措施的主要目的界定为法益的恢复。第四部分探讨了非刑措施的进路。我国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虽然在刑法典中有一些规定,但是过于零散。秉着建立和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的原则,论文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三个角度分别探讨了非刑措施的完善途径。在立法上,应该从完善措施种类以及适用条件着力;由于系统的非刑措施立法缺乏,在司法上,审判机关和审判工作人员可以睿智地作出创新性的判决,如栽树判决。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研究对我国刑罚改革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刑罚改革的系统多元化的要求也为非刑措施的发展提供了制度需求。刑罚改革的目标是改变我国“厉而不严”的刑罚体系结构,非刑罚措施制度是追求法益的保护(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和受害人的利益),两者具有很多相通性。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笔者希望通过非刑措施的研究为我国刑罚改革目标的实现起到微薄的献言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