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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当前,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的一环,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代化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实现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代化就是要不断推进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进程。当前,作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之一的监督执法能力,其重要性愈来愈突出,如何促进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这一现实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核安全局始终高度重视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实现了监督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但是通过分析监管实效后我们仍然发现它存在一些不足,诸如问题的发现能力与核电发展速度不相匹配、设备及人因事件的预防能力有所欠缺、核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离现代化目标还有差距等等。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核电大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只有坚持贯彻“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精细化”五化理念,进一步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法规体系、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增强监督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手段、持续提高技术力量、增强核安全文化意识、健全公众沟通机制,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建设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