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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制度是一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程度。当代世界各国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使公民更好的接近司法,均展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也存在着费用高昂、征收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当事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使公民充分行使诉权而推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因为财政经费、范围有限等原因也无法广泛普及。基于此,应当着手研究并在适当的时候引进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诉讼费用保险是指投保人购买特定的诉讼险并预先缴纳保费,在发生相应的法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的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通常都包括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其中由投保人根据其诉讼风险大小选择险种和投保额度,保险人则根据律师的意见向投保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评估胜诉可能。现代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产生于法国,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最终在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普及,成为这些国家降低诉讼费用、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的有效手段。从其数十年的运作经验中可以得出诉讼费用保险取得成功的条件:一是保险公司能够对承保险种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额作出正确预测;二是存在充分的市场需求和一定数量从事该业务的保险公司;三是保险公司需为诉讼费用险配备相应的法律专家,以帮助投保人预测胜诉可能。 诉讼费用保险的理论基础在于诉讼成本的社会分担,即将本该由当事人承担的私人成本转嫁给了诉讼外的第三人或社会,通常分为败诉者负担、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保险这三种类型。诉讼成本的社会分担使当事人独自承担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得以分散,缓解了诉讼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权,从而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 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有其存在的巨大价值。首先从经济分析角度看,保险有着分散风险的本质特征,诉讼费用的相对高昂和诉讼爆炸的趋势使得保险成为最优的诉讼费用救助方式;其次从诉讼法理角度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通过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来保障其诉权的行使,增强接近司法程度,缓解了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