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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人格是构成责任法上的国际组织的实质要件之一,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也是判断一个国际组织能否独立地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学理上和实践中,都已形成了判断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标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案例中一再被引用和重申。国际组织与其成员间的法律责任问题要受到国际组织内部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三重调整。国际组织的规则是一个国际组织内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又以宪章性文件为核心;国际组织的规则对于认定该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否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该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这在欧盟与其成员国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上尤为明显。尽管,国国内法院适用该国国内法,审理国际组织与其成员间法律责任问题的一些案例已经出现,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足以解决国际组织的责任问题。国内法的局限性需要通过适用国际法以弥补,然而,有关国际组织责任的国际法规则仍处于形成和发展的初步阶段,在国际法上如何更好地解决国际组织与其成员间的法律责任问题仍然充满争议。201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为有关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发展指引了方向,也是对现有国际法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一次编纂和总结。该草案在借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基础上,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组织责任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这些一般性规则都适用于处理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该草案对于国际组织内部关系、“揭开面纱”制度、成员的对外责任以及如何适用“反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尝试性创新与发展。未来国际组织责任法的发展将面临规则滞后学理、制度尚为雏形以及实践仍不丰富等多方面的挑战,而由学理导向走向规则导向、由国家导向走向国际组织导向、通过实践不断丰富、深化和完善制度则构成了其发展趋势。国际组织责任法的发展对中国的国际组织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就要求中国提高责任意识、遵守国际法规则,“负责任”地参与国际组织行动以及引导国际组织“负责任"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