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石油是中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石油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石油需求的攀升,就意味着更多的石油运输和开采。因此在我国出现溢油或漏油的严重石油污染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而海洋石油污染总是带来巨大的灾难,不仅带来严重生态环境的破坏,还使得沿海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损害直接或者间接地由石油泄漏所引起,但是与漏油事件的因果关系远近各不相同。那么在这些难以计数的受害人当中,满足怎样的条件方可获得赔偿便成为一个无可避免的话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个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当中,相关规定又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操作,而且我国偏重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其他类型的海洋油污事故主体并无油污赔偿制度的保障。 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爆炸和石油泄漏事故,美国以其完善的制度对本次事故进行了相对合理和全面的处理,值得我们借鉴。笔者以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案例与美国《石油污染法》为切入点,结合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探讨我国关于海洋石油污染赔偿范围的规定现状,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