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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生物科技的不断进步,生物技术日新月异,世界资源模式也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的原始资源由传统的化石燃料资源、金属矿产资源逐渐被生物遗传资源所替代。鉴于生物遗传资源在新时代的重要性,在各种传统原始资源日渐枯竭的当今,越来越多国家把国家发展的重心向生物遗传资源以及其生物科技的发展倾斜。但在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地理分布上,除澳大利亚以外,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因此一边是掌握着先进生物科技并具有丰富的开发资金的发达国家与其相对匮乏的生物遗传资源,一边是生物遗传资源丰富却生物科技落后并缺乏开发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在此种矛盾并存与国际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规制未相对未完善的情况下,在未告知遗传资源所在地社区,并未知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掠夺式的开发受害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受害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在此背景下,如何防止生物剽窃的国际现象已成为国际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将讨论研究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以及其项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以及TRIPs协议防止生物剽窃现象的措施等问题,并探讨此等措施对我国在完善防止生物剽窃在法律规制上的启发。本文第一部分,借助印度苦楝树的案例,梳理生物剽窃现象的概念以及分析因此种现象所带来的经济上与生态上的困境。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引生物剽窃现象发生的法律原因。本文第三部分,在《公约》体系研究,探讨防止生物剽窃现象的具体措施。本文第四部分,介绍在TRIPs协议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防止生物剽窃现象。本文第五部分,结合上文所述内容与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现状,分析在《公约》体系,探讨防止生物剽窃现象的具体措施以及对我国防止生物剽窃现象引起的反思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