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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当代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Dworkin)通过对当时美国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反思和研究,提出了“抽象的平等权利”这一概念,主张当局政府要把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平等地对待,进而形成了著名的平等理论。德沃金认为“抽象的平等权利”是任何具体权利的基础,也是自己平等理论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抽象的平等权利”要符合两方面的要求:第一个要求是政府要把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第二个要求是政府要平等地对待公民。第一个要求是基础,第二个要求是由第一个要求派生出来的。
德沃金平等观具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重要性平等原则,即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即政府要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关切。其二就是具体责任原则,即“就一个人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而言,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无论什么样的选择范围内,他本人要对做出那样的选择负起责任”。德沃金以这两个基本原则为支柱,阐明了他对自由主义体系内的几乎所有重要论题的立场与观点,试图建构一种全新的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
本文的第一章对德沃金的平等理论进行了概述。包括德沃金平等理论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理论背景、关于平等概念和德沃会平等理论的内涵;第二章从德沃金平等观的两个基本原则入手,展开论述;本文第三章,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各种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平等观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包括德沃金与罗尔斯的平等观之争、德沃金与卢梭自由平等观以及德沃金与马克思恩格斯平等观的比较分析。第四章对德沃金平等思想对我们的重要启示做了一些分析和论述,主要是分析他的平等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和缺陷,以期更多的专家和学者进一步关注德沃会的思想,使其重要理论成果发挥更大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