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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大修改,并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进一步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使得污染环境行为得到了更好的规制。虽然污染环境罪的修改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该罪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需要。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刑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才能更好的实现。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污染环境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述。第一部分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概述。第一,阐述了目前环境污染状况的严峻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性,得出了刑法介入环境污染犯罪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的结论。第二,对刑法调整环境污染行为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回顾,概述了污染环境罪的发展历程。第三,对污染环境罪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引出了研究污染环境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现有立法框架下的污染环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认定,并且提出了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如何发挥污染环境罪的最大效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建议。第一,分别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有关问题和争议内容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对于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有关内容的观点。第二,从刑法解释、司法能动、加强执法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发挥污染环境罪的重要作用,达到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目的。第三部分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刑罚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在主观方面,主张引入“故意”的罪过形式和过错推定原则,并就如何引入提出了具体的构想。在客观方面,主张增加危险犯,并运用疫学因果关系原理,使污染环境罪更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在刑罚方面,主张提高法定刑、明确罚金刑、增加行为刑和增设单位资格刑,以完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实现其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