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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行政权干预是国家公权力在监护领域中的体现,是将利用公权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保护的理论应用到了法律层面,从而建立起国家监护制度,由国家充当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当下我国社会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案件层出不穷,件件直指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所存在的严重不足,这说明我国传统的以家庭监护为中心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利用国家职能,加强国家公权力对监护事务的干预。行政权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应当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借鉴国外相关行政权干预未成年监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将通过分析在我国发挥行政权在干预未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主导作用的必要性,进而对行政权在不同的监护不当情形下,是如何具体执行监护管理事务、监护监督事务以及是如何承担监护职责的做出一个完整的构想。本文从未成年人监护不当的角度入手,将监护不当依照对未成年人侵害程度的大小分为监护不力、监护困难、监护缺失以及监护侵害四种情形。首先,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我国缺乏处理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关与专业的工作团队;从具体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同的监护不当情形,当前行政权干预分别存在着千预缺位、干预不全面、干预职能过于粗略以及干预职能不明等不足。其次,通过构建专门的行政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处,并且对其具体的监护职能进行了明确,为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处理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最后,以构建好的未成年保护处为主要执行主体,针对性地对四种监护不当情形提出细化的行政干预措施,由于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程度不同,所以行政权对不同监护不当情形的介入的力度大小也不同。此外,本文选择对留守儿童以及监护侵害情形下家庭受虐儿童这两种社会现象级的特殊未成年人群体进行研究,探讨出的特色行政权干预制度对其他困境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通过研究可知,一方面对行政权干预进行类型化探索,对不同监护不当情形进行分类以及探讨相应行政干预措施,可以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未成年人监护事件起到建设性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在研究行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行政权干预时,要重视对行政权干预的限度问题的分析,不论是从行政权的公权性质角度还是行政权的行使原则来看,保持好行政权干预与家庭自治之间的平衡,才能最大化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避免行政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