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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所主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的法律服务。近年来,随着弱势群体的扩大化、矛盾纠纷的复杂化以及服务需求的多元化,目前沈阳市的公共法律服务已经无法有效的满足公民的需求;同时,由于对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定位缺乏战略性思考,也妨碍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中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尊重公民权利、强化政府责任和推动公民参与等基本观点,笔者通过调研对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成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对推进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培育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一共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内容、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综述,归纳出本文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明确研究方法,理清研究思路。第二部分,相关概念和理论的解释。首先,对公共服务、法律服务的概念进行解释,分析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外延和特征及与公共服务、法律服务相比其的特殊性;其次,对本文理论研究的工具--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依法行政理论的内容进行阐述,指出这些理论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应用价值。第三部分,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主要包括沈阳市法律援助的现状、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现状、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现状和公证行业的现状。第四部分,结合相关理论,笔者发现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平衡、服务覆盖面窄、公民与社会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得出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度不足、对公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了解存在偏差、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公共法律服务的回应性和开放性不足。第五部分,针对原因提出解决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的对策:即政府要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准确把握公民的需求、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