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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日本在有利的国际情势下,通过行政指导,注重发展重化工业,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荣耀的背后,产业结构的转变与大众消费社会造成严重的公害,面对民众健康、生命及生活环境产生损害的问题,日本开始公害治理。通过对三重县四日市公害的分析,探索日本政府在公害治理中建立起来的治理体系。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中央政府逐步建立起公害治理体系。在立法方面,《公害对策基本法》作为公害治理的总括性立法,规定公害的法律定义和环境标准及政府公害治理的基本方针。《大气污染防止法》作为污染物的控制法,规定煤烟的排放标准及超标的惩罚规则,而其规定随着法律的几次修订而严格。《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规定不仅对公害受害者进行生活保障而且进行恢复环境的事业,并其费用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担。在行政层面,行政机构担当环境调查的责任,其结果用于制定环境标准、排放标准等基础;1971年,环境厅的设立标志着公害治理的行政权限进行一元化,并管辖环保有关的问题。此外,1971年颁布《三重县公害防止条例》,地方政府采用硫氧化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与十分严格的环境标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地方司法层面,司法机构宣布的四日市公害诉讼的判决明确了企业对造成公害的责任并令被告企业付出总额8800万日元的赔偿损失,而它促使中央政府制定公害受害者救济制度。通过以上的治理措施,日本的空气质量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尤其是坚持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在公害治理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通过日本在公害治理方面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首先,环境治理要以预防为基本的前提;其次,严格设置环境标准及排放总量控制;再次,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能动性;最后,明确企业对公害对策的投资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