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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学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似乎正在走向一个勃兴的时期。然而,法学界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又落入了技术主义和单纯的工具主义陷阱之中,把关注的目光集中到程序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上,而对法律程序的理论、价值、功能和意义,特别是法律程序对于法治的重要作用较为忽视,这使得我国的法律程序在制度和规范的选择和设计上存在很多漏洞和缺憾,程序法的组织建构还很不完善,而这一切也导致我国现行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在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没有体现和发挥出巨大的价值和功能。本文从法律程序的概念入手,立足于对法律程序本身的把握,着重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程序的价值和功能。笔者试图采用思辨、规范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构造进行探讨,对学界程序价值理论的几个模式进行了总结,首次提出法律程序的价值模式的选择应建立一个“H结构”。指出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由于对法律程序的价值特别是其内在价值的忽视,法律程序的建设出现了误区。通过对这一误区的介绍和不同国家的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提炼出可资我国法律程序建设需要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构建出完善的程序制度,并最终发挥其应有的巨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