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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欣弗”事件、“齐二药”事件等案件开始思考,认为研究用法律手段充分保障政府监管中的第三人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府监管领域集中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诉讼这两类疑难案件。本文把政府监管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监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案件,第二类是第三人请求监管机关查处被监管者违法行为而监管机关不作为的案件,第三类是监管机关监管不力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国家赔偿案件。全文基本上围绕这三类案件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政府监管的目的和具体的政府监管行为,认为从起源上讲政府监管是政府为了公益而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干预的活动;政府监管有多种行为方式,不同的政府监管行为,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第二部分对政府监管中第三人利益的内容作了界定,对其特点作了研究,认为政府监管中的第三人利益并不限于其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还包括分享到的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复杂特点决定了其救济途径也是多样的。第三部分到第五部分讨论政府监管中的第三人利益的法律保障手段。第三人利益要得到周延地保护必须有一个法律保障手段的体系,第三部分就介绍这一体系。第四部分具体介绍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认为用我国“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很有说服力的解释一些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也无法为政府监管中的第三人利益提供充分保障。这一部分把我们的原告资格制度和西方的原告资格制度作了比较,目的是寻求一种判断原告资格的方法,然后用这一方法对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评判。第五部分具体介绍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中的有关疑难问题,认为在政府监管不力造成了公民权利损害,特别是生命健康权损害时,政府不得以自己违反仅是对公众而负监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本文主要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大量的现有法律条文和我国现实中发生的案件作为论据。追求我国实在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间的严密性是本文的一个研究旨趣,这一旨趣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影响。本文主要还采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把我的原告资格制度与西方的原告资格制度作了比较,旨在借鉴国外的理论,寻求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合理解释,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我国原告资格范围寻找一途径。我国在法律概念、制度和体系等方面全面借鉴了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和西方根据相同的法律概念等进行推理的过程也应该具有共同性,因此我国与西方的法律是可以比较并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