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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将涉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预先拟定,而具有典型的格式性。对于投保人而言,除了选择接受,只能放弃交易,并没有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性。这样虽然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商事交易的高效性与便捷性。但是,也正是如此,保险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引入诸多免责条款,对某些潜在风险进行不合理的分配,以免除或限制自身的责任。加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作具体说明,甚至在合同签订当时不作必要的提示,导致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的不对称性。投保人往往在并不清楚合同具体条款的情况下签合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事后理赔的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所以,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我们亟需深入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这一课题。文章共由三部分组成: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部分交代选题背景、研究内容以及研究路径等。正文又分为五章,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展开论述。结论针对全文提出的问题、分析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进行综合总结。正文五个部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免责条款进行介绍。包括免责条款的定义、作用、特征、分类等。第二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法律原理。包括最大诚信原则、附和契约原理、公平原则、信息不对称原则等。第三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介绍国内外立法、判例以及学术界的主要观点,结合我国实践情况,阐述关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其规定,包括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说明内容、履行方式以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第四章,我国司法实践中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存在的问题。经过对相似案例的分析对比,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以下几种问题尤为突出: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和系统、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冲突、说明义务难以举证、说明的程度难以确定、说明义务的范围不够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争议较大等。第五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立法完善建议。文章提出对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进行完善,对于违法行为说明义务进行完善,确立冷静观察期制度,限制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文章首先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的实践状况,进一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比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找出符合我国保险法发展现状及进程的有效对策,进而提出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合理建议,以使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更加完善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