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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其以鼓励创新,推动技术发展为目的。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增多,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无效诉讼相互制约,民行交叉导致的循环诉讼使得专利侵权程序耗时长久,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利,也给我国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增添压力。本文从比较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专利无效诉讼与侵权纠纷关系入手。同时对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无效诉讼程序性质予以分析。再结合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对我国今后的专利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具体如下:第一章是对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专利无效诉讼的概念以及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的发展,其次对我国现阶段的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我国现阶段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是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无效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无效诉讼与侵权纠纷的衔接入手,指明当前存在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和审理模式不一、循环诉讼等问题,为下文寻求解决之道做了铺垫。第三章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无效与侵权审判的法律规定和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现有法律制度。日本、德国与我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专利制度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改革,可对我国有所启发。台湾与我国大陆在专利制度上有相似之处,其专利无效与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参考。第四章结合域外的研究对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进行了反思,笔者认为其应为准司法程序,且对专利无效诉讼的问题作了两种探讨。一是期待行政诉讼法能引入当事人诉讼使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作为无效诉讼的被告;二是在当前情形下,建议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在专利法中增加专利权人对权利主动修改的规定,赋予法院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对专利效力进行审查的权力。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第46条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生效时间的规定,笔者认为修改的初衷值得肯定,与TRIPS协议中行政决定要接受司法审查的规定不违背。但该条的修改有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专利侵权案件在判决作出之后其所依据的专利权的效力发生了变动,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有损他人的信赖利益,也影响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故建议应同时修改有关专利无效后续规定的第47条。本章中还提出了关于专利无效的几条制度上的建议。结论部分是对本文的主要观点的总结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