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修辞学视角下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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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源于20世纪世界范围内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近四十年来在欧美学界不断发展并获得了重要的地位,其内容涉及逻辑学、修辞学、法学、哲学等多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并因之产生了多种相异的研究方法,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在法学研究中,现实生活的无限多样和法律时常表现出来的苍白无力使学者和普罗大众不断质疑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现实主义法学更将这种倾向推到了极致,法律的严谨之于鲜活的司法实践,常常出现力有不逮的局面,从条文到判决的过程不具有逻辑真值的属性。如果要真正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必须使人们信服这个并不唯一真的过程和结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也要求法官证明自己所做判决背后有合适的理由而非恣意擅断:法律论证理论应运而生。国内对法律论证的研究开始较晚,学者们主要从事国外相关著作文献的翻译、引进工作,对法律论证理论本身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方法明显受到国外的影响。目前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有三种方法,佩雷尔曼提出的新修辞学是其中修辞方法的重要内容,这种理论通过对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传统的重新发现,恢复了修辞学的本来面貌,并将其注重辩论、说服的理论精髓移植到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过程,重视论证过程中不同语境的作用以及听众的反应,强调判决结论和过程的可接受性。本文在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新修辞学理论的渊源和沿革,着重分析了其中的正义理论和听众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探讨了新修辞学这种方法在法律论证运行中的作用。除了引言,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包括“法律论证概述”、“新修辞学概述”、“法律论证的新修辞学进路分析”、“结语”等内容。引言首先分析了法律论证理论兴起的思想和社会背景,然后介绍了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评述,从而引出了新修辞学法律论证这一本文所要着重论述的研究路径。第一部分就法律论证理论本身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包括“关于论证的一般理论”、“法律论证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法律论证的意义与研究方法”等内容。本部分首先比较了论证一词的多种译法和学者的不同定义,通过与推理进行对比分析,认为论证这一概念没有公认的定义,继而论述了准确把握论证概念需要注意的关键。接下来区分了狭义和广义的法律论证概念,将本文所要分析的对象限于前者的范围,然后讨论了狭义法律论证的性质、特征。此后对法律论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把目前对法律论证的研究方法归为逻辑、修辞、对话三大类,并将本文研究的重心集中到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修辞学的理论发展轨迹,然后就转入对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正义理论和听众理论。正义理论是理解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起点,通过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佩雷尔曼提出了形式正义原则,从而发现了形式化的逻辑规则在实现真正正义时的局限。听众理论是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思想的核心部分,在将推理区分为证明推理和论辩推理的前提下,佩雷尔曼将听众区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自己听众三类,相较证明推理而言,论辩推理目的在于说服而非求真,论辩过程强调听众的接受、信服,可接受性是此过程的归宿。第三部分研究了新修辞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的不同结构,包括准逻辑论辩、建立于事实结构上的论辩、旨在确立事实结构的论辩,然后分析了司法实践层面上新修辞学对于法律论证运行过程的作用,这一作用就在于克服司法判决过程的不确定性以及说服因其非唯一真而质疑其合理性的听众。结语论述了新修辞学作为理论因其尚不够系统而具有的缺陷,但这也正是此后就新修辞学研究进路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深化研究的契机。在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强调可接受性的新修辞学法律论证以及相关的方法论研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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