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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役权在调节不动产利用方面的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所以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专门对其进行了规定,用以弥补相邻关系在调节不动产利用上的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我国地役权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探讨,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地役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地役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主要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中的地役权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从比较中得出若干启示:地役权时效取得方式被各国普遍采用;时效是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地役权的公示方式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而登记生效主义有较大的合理性;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地役权的分类,并积极创新地役权类型,使地役权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需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地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是:第一、地役权取得的方式不够充足;第二、地役权的登记方式不够完善;第三、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第四、物权法对地役权的类型规定不够充分。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地役权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建议。具体有:增设地役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完善地役权消灭的方式;完善地役权制度的登记要件,通过地役权类型化规定地役权登记内容,规定统一的地役权登记模式;创新地役权的类型,增设限制营业竞争地役权、公共地役权、空间地役权等地役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