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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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离婚现象日趋频繁,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已成为我国法律极为重视的问题。我国《民法总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但立法依然不明确、保护依然不彻底。在探望权问题上,法律对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时间以及中止的规定不够具体,以致于司法实务于法无据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第三人监护问题上,既没有结构较为完善的第三人监护制度,也没有相应成熟的法律理论来支撑司法实践。因此,研究和解决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对我国家庭法律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笔者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发生改变,以致于处在监护关系中的子女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未成年子女作为监护关系中最大的牺牲者,解决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应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本位,而非父母利益本位,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二次伤害。本文共分四部分,整体的研究思路是以离婚后父母监护权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切入点,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发现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与缺漏,并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概述。该部分界定了监护的涵义,厘清监护与亲权、抚养权、探望权的关系,然后分四个阶段分别阐述离婚后父母对监护权归属原则的历史演变,同时从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对监护权的法律性质展开讨论。第二部分是外国关于离婚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一是从整体上介绍了外国三种监护行使模式,二是从具体上重点阐述了英美法系行使监护权和大陆法系行使亲权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是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问题。一方面阐述了我国离婚后父母行使监护权模式以及法律有关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可以梳理出我国法律未彻底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对探望权规定不足、共同监护模式短板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致力于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建议。建议法律规定“子女最佳利益”为指导性原则,并体现在具体的监护权问题上,同时重点对探望权行使和第三人监护制度提出了补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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