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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是一个重要治理机制,近两年来学术界对审计委员会展开广泛的研究。而对于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和作用机理的研究较少且意见不一,正确认识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机理,理顺审计委员会的治理关系,为审计委员会的实际效率提供制度层面的注解,才能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提高其治理效率。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以委托代理理论、受托责任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企业理论为研究基础,以控制权分享和公司治理机制为研究主线,通过对审计委员会赖以存在的董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性质的研究,本文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投资者投入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动态履行过程,要素所有者分享企业终极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内,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受托责任的链条,进而形成一系列授权与控制机制。作为受托人的经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作为人力资本的投资者,经理人员享有作为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基于企业内部受托责任的责任人,经理人员享有董事会授予的特定经营权。在公司治理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利用控制权优势虐待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产生第一类代理问题,在公司治理中引入董事会制度,董事会的性质就是股东投入资产的“监护人”,经理人参与董事会是监护自身投入资产的需要。企业控制权的分享机制只是一个模糊的权力边界。围绕受托责任链形成相应的控制权分享机制,同时还形成一套有效地分权与制衡机制,即公司治理机制。实现良好治理的核心是充分的信息披露。审计机制是为了实现信息质量的制度安排。大股东形成的内部人控制产生第二类代理问题,由独立董事代表企业弱势参与者行使剩余控制权而成为董事会的成员成为理性的制度安排。独立懂事的本质是代替企业弱势参与者行使其剩余控制权的代理人。但现有的审计机制却不能控制在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由所有者操纵审计意见所导致的审计委托与受托关系异化,于是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文的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是为了实现审计机制良性运转、保证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公司治理装置,审计委员会是代表股东行使审计委托权、负责管理外部审计事务的专门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超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独立于企业的经理人,对股东负责。同时,本文通过对公司信息控制权的分析,设计出一套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机理,并提出相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