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对乡村人地关系的影响研究——以湖北省京山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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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林地面积广阔,共涉及全国各地约4.3亿农民,林权制度安排及其变迁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户生计演替、土地利用/覆被及生态环境演变有密切关系。在当前乡村人地关系矛盾凸显、新一轮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的现实背景下,探索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对乡村人地关系的影响十分重要。本文以湖北省林改典型县——京山县为例,沿循“资料建设—现象解剖—机制探索—政策反馈”的逻辑主线,采用传统调查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在理清建国以来农村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与人地关系演进脉络的基础上,阐明不同林权制度下乡村人地关系的基本特征,揭示林权制度变迁对乡村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演变的影响规律,为我国广大林区乡村人地关系协调及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科学基础,并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人文地理学特别是乡村地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框架。  (1)建国以来,京山县林权制度变迁经历了五个阶段,即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山林入社初级阶段(私有向集体所有转变的过渡阶段)、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营阶段、“林业三定”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以及最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之明晰产权阶段。  (2)相应地,人地关系经历了自土地改革时期的比较和谐—人民公社时期的相对紧张—“林业三定”时期的不和谐—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对和谐时期。人地关系耦合度和耦合协调度计算表明,京山县林业活动与林地环境总体处于拮抗、失调期。  (3)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乡村人地关系的循序演变。其中,制度因素包括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生态林补偿制度、计划生育政策、农田补贴政策等;非制度因素包括林户的受教育水平、非农就业、林地自身的特殊性等。  (4)以构建和谐的乡村人地关系为目标,林改制度优化首先需要落实和保护林农财产权利的平民化;其次,提高营造林补贴和生态补偿标准,实现地区林地补偿均等化;再次,提高林地社会保障机制,加大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力;第四,实现林业专业化、产业化,吸引更多劳动力;最后,提高人们的受教育水平,增强农户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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