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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作为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自此,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的推进。然而,我们在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模式、工作人员在经过实践探索,得到逐步完善的同时,我国并没有区别性地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这与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日益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教育措施越来越得到重视的情况是不相匹配的。如何构建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需求,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区别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制是尚待解决但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事情。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和创新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制的观点评析入手,分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分析,指出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差别,表明了区别性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和体制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通过对公安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备的优势对比,研究探索公安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在公安机关内构建专业从事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务组并负责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设想。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管理队伍人员专业、掌握情况深入全面、震慑与教育并重的优势,形成专门的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机构、体制,积极创新符合我国特色、国情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社区矫正的起源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引鉴了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员和体制上的尚不健全之处。第三部分对公安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构建提出了设想:通过公安机关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及目前的障碍分析,对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中的功能进行了定位;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结构、矫正措施、矫正项目、工作环节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第四部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上各个职能部门的关系进行职责定位,并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