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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银行不能破产。政府作为银行的坚强后盾,追求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原则,对银行做隐性担保,尽可能多地帮助银行解决问题。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从创设到今天,并没有发生过一起银行破产的案例。然而,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受加入时所签订的各项承诺性文件的内容所制约,另外随着全球各国金融业的不断加快开放,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新的竞争。以国家信用为银行信用做担保的做法已远远无法对抗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且从另一个角度阻碍了我国金融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不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相继有一批大型商业银行出现破产窘境,动荡的金融体系,使所有国家都在寻求应对金融业波动更有效的机制。因此,中国应迅速建立科学完善的银行破产制度,这符合中国银行业自身的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国际形势要求的必然走向。本文的开篇基础便是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概念,首先解释一般企业破产的情形,再者介绍商业银行破产的情况,并总结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就中国目前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外在银行破产方面有着先进经验的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制度的探索,为我国创设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备相关体系发表自己的几个浅薄建议。本论文拟从四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从而为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提出建议:第一章是概述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定义,从一个宏观的视角来论述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概念以及其在企业破产法中的特殊地位。同时,分别介绍商业银行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第二章在分析了基本概念后,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提出现存的问题,为之后解决问题进行铺垫。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国外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描述以及点评、分析。众所周知,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研究相较于其他先进国家其起步是较晚的,特别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本章以比较法的视角,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四国在商业银行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评析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寻找其中适合我国借鉴之处,从而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好的经验。第四章在上述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制度的设计构想。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以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为基础,逐一讨论银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以及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的一系列问题。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立法中不可分割的一项制度,因此在本章的最后,着重强调了商业银行立法中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巨大作用,进一步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中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