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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建立我国的民办学校法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民办学校管理引入法人制度,是现代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有效的手段。基于这种发展趋势,本研究主要探讨了我国民办学校管理如何引入法人制度,在引入法人制度后,如何深入到法人治理,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法人的界定、分类、基本性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构想等。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不明晰,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混乱的状况。投资者不敢大胆投资,民办学校的债权人在出现实现债权的事由后,面对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不知所措。这一切严重阻碍了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民办学校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也不利于民办学校多方筹措资金,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不完善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民办学校管理出现混乱。投资者基于投资者的身份,随意干涉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同时,基于投资者在投资后取得民办学校股东的身份,随意挪用民办学校的资金,使民办学校的发展走向危险的边缘。民办学校投资者之间由于在学校收益分配上的矛盾,导致民办学校不能健康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也给民办学校的发展带来诸多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从我国目前立法的实际出发,立足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实际,对比我国民法相关法人制度理论,从立法、管理等方面指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构想,力求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使我国民办学校法人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的法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