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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产品,1982诞生于美国堪萨斯城商品交易所。紧随其后,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作为重要的股票现货市场避险工具,股指期货是在金融市场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经历20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当今金融市场中最耀眼的衍生产品之一。我国股指期货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准备,从1993年海南证券交易所首次推出以A股指数和深圳综合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产品,到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再到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阵痛之后2010年的正式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不仅要求完善的交易机制设置,更重要的是将股指期货风险管理落实在交易的各个层次。股指期货不仅具有一般金融期货的风险特征,同时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性。如市场间风险,交易风险和监管风险等。我国由于股指期货开展时间短,本身证券市场发展特征使得我国股指期货的开展面对特殊风险。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管体系有所不同,我们必须在分析我国股指期货开展的特殊市场环境,交易环境中总结出符合国情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理论。VaR在值风险估测法是目前广泛运用的测量金融资产风险的一般方法,对股指期货的风险分析,要建立在实际风险水平的估测上。引入ARCH和GARCH模型的VaR在值风险估测能够提高风险估测精确度,为风险监管者提供更为可靠的风险管理和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设定依据。在制定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管体系时,广泛借鉴风险控制方面的一般性原则,为我国风险控制制度提出创新性的设置要求。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设置,应为一元三级监管模式,即以政府监管为核心,充分发挥股指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约束作用,依靠交易所的基础性监管手段设置,从股指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入手控制股指期货风险,为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