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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不断的向前推进,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社会文明的同时,也置身于风险社会的处处威胁之中。在食品安全、产品责任、证券欺诈、环境污染、安全责任等领域频繁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转,若处理不当,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进而威胁我们共同生活的安全。大规模侵权行为因具有受害人多数性、损害事由同质性、因果关系复杂性、损害赔偿困难性等特质,使得传统的“一对一”侵权损害赔偿无力满足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而责任保险作为有效化解大规模侵权的责任风险、补偿巨额损失的核心机制,如何设计制度架构以促进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法律视角切入,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尤其是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责任保险的各险种发展较缓慢的现实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全面的制度剖析。本文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解析、域外经验的考察及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则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而言。“大规模侵权”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我国学者将其引进后并未达成共识,为制度构建的需要,本文首先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内涵界定为由单一或多个侵权人基于同一个或多个同质的事由,造成人数众多的受害者数额巨大的人身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或同时造成以上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予以特殊救济的民事不法行为。并根据这一内涵的界定,对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加以厘清,并根据这些特征将近年来频繁发生在食品药品责任领域、大规模环境污染领域、高度危险作业领域以及证券欺诈领域损害事故加以类型化。并以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管理为视角,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作出认定,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有助于分散大规模侵权引起的责任风险,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分担政府责任、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等价值取向。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构建的现实基础而言。大规模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无法满足对受害者的损害救济,若单纯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应对当前的大规模侵权纠纷,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下,采取单一主体、单个立案的方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难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而行政救济往往是由政府财政独揽,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这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从而遭受质疑;在国外曾发挥积极作用的基金赔偿模式也因基金的发起、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管理运作等问题的存在也影响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相应救济措施存在的缺陷为责任保险这一社会化赔偿手段运用到大规模侵权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因应大规模侵权救济的需求,补偿巨额损害;实现分配正义的需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实现法的安全、效率的价值;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的需要。但有发展的必要性并不必然就具有建构的可行性,通过对传统保险可保性的分析,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通过可保性的扩张,契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基本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政府积极的政策引导,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完全必要而且可行的。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考察而言。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较为悠久,在责任保险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本文基于西方国家大规模侵权发生的不同领域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及相应的制度设计现状,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的经验加以借鉴,无过失责任的确立,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等制度的增设,增加了潜在侵权人的风险,风险的增加必然使保险的需求扩张,从而使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为必然,积极的政策引导也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就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构而言。本文主要以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建构的外部环境的总体框架及具体规则的设计为线索,有步骤地建构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总体框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能力建设平台四个方面,并在总体框架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建设,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中心的保险模式;为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本文主张以政府指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要的经营主体,共保联营组织加以配合;对侵权人无过失甚至一定条件的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进行承保,并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均列为保险赔付的范围,并列出除外责任以减轻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对限额赔偿与免陪额、保险费率的厘定、期内索赔的保险方式、再保险分散风险等规则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