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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面对近代化的世界潮流,同样是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压力,明治政权所秉持的原则和立场与清廷截然不同。还是在满清入主中原之际,以西方工程技术、医学、军事工程以及少量启蒙思想为内容的“蓝学”就已经在日本广为流传,此时,儒学已经沦为日本上流社会附庸风雅的道具,不再是近代日本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日本以西方近代法制为楷模,努力创设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全盘照抄照搬法国民法原则,努力将西方民法原则与日本固有民俗习惯相结合。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的日益加深,直至1901年,迫于形势的压力,清王朝的实权派才表示要引进西学,以求“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但是,顽固坚持不更改“三纲五常”的立场,以求维护封建统治的根基。这样,清末修律从一开始就是与近代化的本质相背道而驰的。也就注定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坎坷历程。明治政权聘请法国人波阿索那德担任“旧民法”第一草案的编纂工作。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成为波阿索那德的编纂日本“旧民法”的指导思想。1911年,修律大臣秉持“融会中西、贯通古今”“修律”基本原则,在《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折》中,详尽阐释了《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原则。立法原则的重大差异决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不彻底的近代民法,其间保留着浓厚的封建糟粕,人的平等性没有得到真正的尊重与保护。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判断日本“旧民法”是《大清民律草案》的母法。两者间存在着诸多共性,都是彰显近代民法精神,是本国近代民法的启蒙者,存在着生硬的移植与融会贯通,被无法摆脱的封建制度阴影所笼罩。但是,日本仿照西方模式真正实现了以新知识取代旧制度的社会变革;而清末法制也曾力图吸取西方法学精髓结果从来没有获得实质性的社会发展。当然,《大清民律草案》毕竟开创了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先河。